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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吴兆奎与张慧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兆奎,张慧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吴兆奎。被申请人张慧。申请人吴兆奎与被申请人张慧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兆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兆来以其位于无锡市崇安区广益镇黄泥头村芦荡里50号房产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兆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吴兆来所有的位于无锡市崇安区广益镇黄泥头村芦荡里50号房产。申请人吴兆奎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郁雄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