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行终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姜洪涛与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洪涛,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中行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洪涛,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晓丹,女,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玉东,男,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女,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洪涛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交通局浑南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原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子丁审 判 员 巴根那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