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仁书与张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书,张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仁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祝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万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祝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祝明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8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22日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1元,执行费5704.26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祝明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祝明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