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中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宜友诉四川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友,四川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宜友被执行人:四川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宾,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强制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宜友申请执行四川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内中民初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