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渭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渭初字第5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6611024329,汉族,兰州车站职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新村148号801。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62号80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科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堃上网文书签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