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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金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金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伟业大厦8层830室。法定代表人凌燕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珏,女。委托代理人陈维东,男。被告石金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金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