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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拾宽诉被告宁陕县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陕县新场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拾宽,宁陕县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宁陕县新场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陈拾宽。被告宁陕县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田,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宁陕县新场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二元,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拾宽诉被告宁陕县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陕县新场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拾宽自感证据不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拾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拾宽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拾宽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