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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魏娟捐、杨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魏娟捐、杨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华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炜,该行仪州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该行仪州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魏娟娟,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3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4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娟娟、杨军无银行存款,但杨军之父杨永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军及其亲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160.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