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异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翎创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张彩云与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中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翎创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张彩云;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中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异字第0003号异议人翎创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法定代表人刘俊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燕,翎创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莉红,苏州创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彩云。被执行人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div>法定代表人辛雷,董事长。被执行人钱中华。张彩云申请执行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翎创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之财产属其所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翎创机电(上海)有限公司称,张彩云申请执行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立案受理后查封了财产,异议人对此持有异议,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异议人安装在被执行人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的七台设备(设备型号为TC-S2DZBROTHER,设备编号为151936、151937、151938、152217、152218、182403、152404)。以上设备价值约300万,于2013年5月30日误被法院查封至今未果。为此,异议人请求法院在核实情况后进行解封,并速归还异议人上述设备。经审查,张彩云与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受理后应张彩云申请,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吴商初字第0323号懂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其中包括七台TC-S2DZBROTHER机床。审理中,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张彩云价款人民币188500元。2013年7月4日,张彩云因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中华未依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25日,异议人认为本院在审理张彩云与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设备中编号为151936、151937、151938、152217、152218、182403、152404的七台TC-S2DZBROTHER设备属其所有,是其安装在被执行人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的设备。为此向本院提供购货单位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异议人,货物名称为TC-S2DZ钻铣中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1张、购货单位为异议人,销货单位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旧设备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4张、苏州同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创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的“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其内容主要是苏州创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租苏州同德电子有限公司位于本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402号2号厂房)、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异议人(乙方)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个案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首部明确:兹为拓展甲乙双方之业务,乙方将机械设备出售予甲方后,甲方再以租赁、委托购买租赁方式将标的物出租予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苏州创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其由异议人投资注册设立的公司的“证明”等证据。就此,本院传异议人于2014年12月30日到庭,听取了异议人陈述,同时限期异议人进一步提供证据。然异议人至今未再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依据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苏州创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同德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厂房租赁合同关系,尚不足以证明本院在审理张彩云与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的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其中的七台TC-S2DZBROTHER机床属于异议人所有。故异议人的异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翎创机电(上海)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顾小炜执行员 丁向东执行员 吴宁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