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王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刘光明陪审员 柴校文陪审员 司中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