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飞与被申请人刘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边飞,男,住隆化县。电话:138XX****XX。被申请人:刘春祥,男,隆化县科技局干部,住隆化县隆化镇。电话:139XX****XX。申请人边飞与被申请人刘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边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隆化县庙子沟乡八家村的油松树苗200000株予以查封。案外人汪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隆化县隆化镇龙骧花园B幢1单元1122号房屋为申请人边飞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春祥所有的坐落在隆化县庙子沟乡八家村的油松树苗200000株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被申请人刘春祥保管,不得损毁、变卖、转移、抵押,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