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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7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呼晓兰与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晓兰,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840号原告呼晓兰,曾用名呼小兰,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告张红梅,女,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原告呼晓兰诉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