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破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联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破字第17号申请人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9S5室。法定代表人王健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贤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联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66号01D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定青。2014年9月9日,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以江苏联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智公司)已停止经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联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中融公司主张联智公司应为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中融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依法成立,联智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目前尚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中融公司是否具备作为债权人申请对联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资格尚不能确定,故对中融公司的申请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正勤审 判 员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