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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宁桂英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宁桂英。申请复议人宁桂英因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灵执字第34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复议人宁桂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复议书,以已深刻认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是错误的,并表示悔过为由,申请撤回对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执字第347号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宁桂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宁桂英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 盛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正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