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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商初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项洪星与郭森报、朱子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洪星,郭森报,朱子进,郑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728-1号原告:项洪星。被告:郭森报,农民。被告:朱子进,职工。被告:郑云杰,农民。我院在审理原告项洪星与被告郭森报、朱子进、郑云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项洪星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洪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4300元,由原告项洪星负担。审 判 长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