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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程晋松、陈海艳与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晋松,陈海艳,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程晋松,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海艳,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孙杨,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组织代码74678855-1。法定代表人李雪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涛,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晋松、陈海艳诉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月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晋松、陈海艳撤回对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晋松、陈海艳撤回对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依法减半收取568.5元,由原告程晋松、陈海艳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