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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辉与周文华、袁丽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周文华,袁丽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陈辉(曾用名陈飞岳),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正科(原告之父),男,194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黄良春,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周文华,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袁丽平,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辉与被告周文华、袁丽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陈辉在诉���过程中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也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舒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严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