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万吉与苏林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元,苏林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吴振元,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林滨,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吉与被告苏林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