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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合梅、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罗合梅。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德武。委托代理人周沛峰(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罗合梅、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小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2015年1月19日,经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罗合梅与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罗合梅与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杨小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陈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