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万恩与谭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终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恩,男,汉族,住河北省崇礼县。被执行人谭志江,男,汉族,张家口市崇礼县。本院在执行杨万恩与谭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谭志江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爱国审判员 周树兵审判员 闫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