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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州明亿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恒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明亿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黎丰成。委托代理人:邹志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明亿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袁立。委托代理人:陈昌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恒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恒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该移送至加工承揽方所在的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沙涌长沙路恒升工业园北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