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卢德辉与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辉,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卢德辉,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映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辉与被告漳州市知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