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花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花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杨花玲(别名杨华玲),女,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花玲于2015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2014年12月4日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