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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盐步联安庆成制衣厂与泉州市宏澳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宏澳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联安庆成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宏澳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展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盐步联安庆成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邹志强。上诉人泉州市宏澳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清蒙科技工业区,根据民诉法第23条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加工方,完成主要加工工作的地点是在其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且合同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另作特别约定,故被上诉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