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杨文超诉石朋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超,石朋朋,张文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杨文超,男,20岁,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被告石朋朋,男���30岁,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文亭,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河北省盐山县。本院审理原告杨文超与被告石朋朋、张文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伤情需作伤残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荣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