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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丙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林某慧与林某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慧,林某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丙民初字第10号原告林某慧,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梅县区。被告林某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梅县区。委托代理人吴爱平,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慧诉被告林某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慧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慧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