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执民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瓯华对外贸易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市瓯华对外贸易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温州瓯哥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余启泉,余凯晓,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温执民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2642-0。负责人:郑巨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明贤,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敏捷,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市瓯华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14506248-0。诉讼代表人:徐宏图,该企业破产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被执行人: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游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72000899-1。法定代表人:夏建国。被执行人: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小包装工业园区*幢**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5902-2。法定代表人:杨加宗。被执行人: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弄**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6556-X。法定代表人:钱赛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131968-1。法定代表人:丁黎明。被执行人:温州瓯哥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工业园区致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518938-9。法定代人:金聪明。被执行人: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71169-5。法定代表人:叶月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丽泽杨柳河村。组织机构代码:14806223-2。法定代表人:余启泉。被执行人:余启泉,男,汉族,1957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余凯晓,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幢***室。组织机构代码:67724490-4。法定代表人:吴广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市瓯华对外贸易公司、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温州瓯哥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余启泉、余凯晓、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2013)浙温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85938764.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及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温州立宏贸易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创立鞋材有限公司、温州瓯哥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余启泉、余凯晓、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XX龙洁具有限公司、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台县的房地产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华对外贸易公司已被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温龙破字第26-2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本院认为,主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他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本院无处置权,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浙温执民字第6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昌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