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琴与思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琴,思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孙琴,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5日。被执行人思金龙,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思金龙的银行存款337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马元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晓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