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书信与丁银山、丁磊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信,丁银山,丁磊,段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4-2号申请人刘书信,个体户。被执行人丁银山,个体户。被执行人丁磊,成年,个体户。被执行人段洪勇,那么,电工。申请人刘书信申请执行丁银山、丁磊、段洪勇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冠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刘书信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段洪勇在润昌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洪勇在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3191532727299账户的存款8000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冠县支行开设的222122745387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佃陶执行员  张洪利执行员  张庆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五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