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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绍雷与郭小保、董友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雷,郭小保,董友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张绍雷。被告郭小保。被告董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雷诉被告郭小保、董友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卫国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卫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雷负担。保全费84元,全部退还原告张绍雷。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