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绍雷与郭小保、董友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雷,郭小保,董友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张绍雷。被告郭小保。被告董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雷诉被告郭小保、董友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卫国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卫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雷负担。保全费84元,全部退还原告张绍雷。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