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倪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谢素薇,行长。被执行人倪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倪杰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倪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孙 建审判员 顾纪章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