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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美芳与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美芳,花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沈美芳。被执行人花小红。沈美芳与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花小红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沈美芳于2014年7月23日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3854元。本院依法受理了沈美芳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7月31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申请人沈美芳与被执行人花小红于2014年12月9日到庭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80000元,于2014年12月11日给付申请人200000元,余款180000元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每月支付18000元。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1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按期支付了人民币200000元,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执行中,申请人沈美芳与被执行人花小红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且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时应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当事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等证据材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