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40号上诉人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天福、莫健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梁天福,莫健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致和。委托代理人许家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天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健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兰。上诉人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天福、莫健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17日和10月1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致和及委托代理人许家华,被上诉人莫健强及梁天福、莫健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伟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28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退回上诉人东兴市粤桂物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农虹菲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