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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星与成都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星,成都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徐星。被告成都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二路2号1幢一层9号。法定代表人蒋忠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星与被告成都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徐星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