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宪武、侯金凤与刘忠刚、宋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武,侯金凤,刘忠刚,宋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李宪武。申请执行人:侯金凤,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忠刚。被执行人:宋华珍,系刘忠刚之妻。本院在执行侯金凤诉刘忠刚、宋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宪武于2015年1月4日对本院查封的12#楼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2年6月14日申请人购买了刘忠刚、宋华珍所有的位于聊城市颐馨园小区12号楼2单元303室的楼房一套,价款为60万元,申请人已将全部房款支付给刘忠刚、宋华珍,并与2012年7月19日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现法院要执行该房屋,申请人有异议。”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购房协议及购房时的汇款凭证以及转账凭证(均为复印件)。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了(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宪武与刘忠刚、宋华珍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确认有效。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宪武与被执行人刘忠刚、宋华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过付了购房款,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现异议人李宪武与被执行人刘忠刚、宋华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过付了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形成了实际占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李宪武的理由成立,中止对本案该执行标的物聊城市颐馨园小区12号楼2单元303室楼房的执行。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磊审判员 张 伐审判员 金衍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