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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学军、蔡玉梅与康盛、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蔡玉梅,康盛,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60岁,汉族,个体,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蔡玉梅,女,43岁,汉族,个体,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康盛,男,54岁,汉族,个体,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英,女,44岁,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学军、蔡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盛、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学军、蔡玉梅于2014年7月30日依据(2014)五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康盛、王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学军、蔡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盛、王英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汉族,农民,现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审判员  田粒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