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汪瑞军与承德恒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瑞军,承德恒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77号原告汪瑞军。被告承德恒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兰。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汪瑞军与被告承德恒力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汪瑞军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汪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0元,减半收取420.00元,由原告汪瑞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心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