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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桐乡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快生、杭州南沙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快生,杭州南沙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72号原告:桐乡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灵安村中路过桥。法定代表人:俞荣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快生。被告:杭州南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全民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号迪尚商务大厦*座。负责人:蔡昌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迪帆,该公司员工。原告桐乡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快生、杭州南沙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受理200元,由原告桐乡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诚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