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伟与被告刘玉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伟,刘玉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玉伟,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铁路公安处工作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刘玉选,男,现年29岁,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伟诉被告刘玉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需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0元,均由原告李玉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敬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