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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爱思开实业(辽宁)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林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思开实业(辽宁)建材有限公司,沈阳林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爱思开实业(辽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林盛堡村。法定代表人朴容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忠,男。被告沈阳林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16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孙桂云。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部缩地和平区南八马路91号。法定代表人任书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思开实业(辽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林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思开实业(辽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