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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林庆沐、林德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林庆沐,林德厚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坡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94272-8。法定代表人严贞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鸿,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沐,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德厚,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庆沐、林德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政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