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浙江丽水西中商贸有限公司、大事利鞋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浙江丽水西中商贸有限公司,大事利鞋业有限公司,陈恩云,戴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住所地丽水市人民街529号财富国际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梁铁伟。被执行人浙江丽水西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上水嘉苑3幢2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陈恩云。被执行人大事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侨乡经济开发区大事利大厦。法定代表人:夏作仁。被执行人陈恩云。被执行人戴玲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一辆。2015年1月4日,买受人杨春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4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丽水西中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春雷(公民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春雷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施宏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