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汇港钢板灯业有限公司与杨永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汇港钢板灯业有限公司,杨永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扬州市汇港钢板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宏。委托代理人陈文才。委托代理人周敬平。被告杨永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汇港钢板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汇港钢板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