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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龚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龚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90号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东方名城B7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507835-2。法定代表人叶文松,总经理。被告龚素英,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