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与潘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潘良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贵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汉明,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潘良龙,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首肯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