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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安绍虎与刘洪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绍虎,刘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安绍虎,农民。被执行人刘洪生,农民。申请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洪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洪生银行存款16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