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伟锋与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锋,王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刘伟锋。被告:王胜利。原告刘伟锋诉被告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辛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