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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1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法定代表人:邢秀奇,经理。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邢秀奇,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邢鹏程,经理。被执行人邢秀奇,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唐晓红,女,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邢鹏程,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胡方,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偿还垫付款200万元及利息158044元,承担诉讼费13998.5元、执行费23980元,合计21960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960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时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