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赵智飞与魏家国、廖建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飞,魏家国,廖建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赵智飞,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户。被告魏家国,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经商。被告廖建雄,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经商。原告赵智飞诉被告魏家国、廖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智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赵智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美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