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审民申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第二学校与张启新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高新第二学校,张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审民申字第008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高新第二学校。法定代表人:高杨杰,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林俐,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启新,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西安高新第二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张启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安高新第二学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西安高新第二学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高新第二学校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百度搜索“”